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58號
CHDV,105,司促,11358,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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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宏駿
債 務 人 黃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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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