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324號
CHDV,105,司促,11324,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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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黄瑞霖
○           0號
債 務 人 黄再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捌佰捌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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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