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蕭錫錦
債 務 人 蕭惠美
一、債務人蕭錫錦、蕭惠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海棠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海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
執行。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蕭山齡已於民國104年12
月2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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