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
債 權 人 邱瓈靚
上列當事人與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裁定,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1月13日經解散登記 在案,應向管轄法院函查債務人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 完結之相關資料、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 ,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該裁定於105年11月24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為補正 ,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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