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百年(即祭祀公業陳瑞成)
法定代理人 陳伯卿
被 告 陳茂壬
張慶輝
陳見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
㈠被告陳茂壬、張慶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被告陳茂壬、陳見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 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如附件)。二、被告方面:
無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陳茂壬、張慶輝及陳見相被訴侵占等之案件,業經 本院於105年12月8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就渠等 被訴背信罪嫌部分均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