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2號
CHDM,105,重附民,2,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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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百年(即祭祀公業陳瑞成)
法定代理人 陳伯卿
被   告 陳茂壬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114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訴之聲明一、二部
分(詳如附件),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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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