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百年(即祭祀公業陳瑞成)
法定代理人 陳伯卿
被 告 陳茂壬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114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訴之聲明一、二部
分(詳如附件),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