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092號
CHDM,105,易,1092,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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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字第1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閔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092號),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
05年12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
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士瑋
  書記官 陳文俊
  通 譯 陳菊霞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一、主 文:
施閔翔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零柒玖參公克)及其包裝袋,沒收 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鏟管參支,均沒收之。二、犯罪事實要旨:
施閔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9月29日凌晨3時17分許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其彰化 縣○○市○○路0段000巷00○00號0樓之0租屋處,以將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施閔翔於105年9月29日凌晨3時17分 許接受尿液採集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 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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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