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錦
監 護 人 何嬋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5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文錦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因車禍受有左側腦 出血、水腦、外傷性主動脈破裂、左腳尖第一指骨近端骨折 開放、左肱骨髁上開放性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自同 年7 月10日起由醫院轉入穩祥護理之家照護,目前大多時間 仍意識不清,已超過半年未曾再講話發聲,巴氏量表評估下 為0 分,日常生活皆需他人完全協助,且因車禍後受有頭部 外傷,已重度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4 年度監宣 字第174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分別有秀傳醫療社團法 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穩祥護理之家105 年11月7 日 穩護字第1051107 號函、本院上開案號民事裁定各1 份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因車禍受有頭部外傷,致其對外界事務已缺 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已達心神 喪失之程度,至今仍無法進行訴訟程序,自應於其回復以前 停止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