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鍾鳳南 鍾志雲 鍾宮男 鍾志彬 鍾志禮 鍾永煌 鍾進勇 鍾貫勇 鍾貫進 鍾貫達 鍾世寶 鍾世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鍾廣陞兼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經邦被 告 鍾菊蘭 鍾文雄 鍾勝雄 鍾經章被 告 鍾經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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