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號
PTDV,105,重訴,12,201612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鍾鳳南
      鍾志雲
      鍾宮男
      鍾志彬
      鍾志禮
      鍾永煌
      鍾進勇
      鍾貫勇
      鍾貫進
      鍾貫達
      鍾世寶
      鍾世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鍾廣陞
兼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經邦
被   告 鍾菊蘭
      鍾文雄
      鍾勝雄
      鍾經章
被   告 鍾經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