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39號
PTDV,105,訴,739,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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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賴蒲珍 
被   告 陳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514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並已於105 年11月2 日將該 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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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