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96號
PTDV,105,訴,396,2016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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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10,500 元(1221㎡×500 元/ ㎡=6105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至於上訴人附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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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