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 告 曾怡連即曾玖連
曾榮瑞
曾和成
曾瑞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 萬9,485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 萬4,86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4,3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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