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36號
PTDV,105,補,636,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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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陳振山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鍾瑞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已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105 年度救字第88號),在該案准否確定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確定後10日內
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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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