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258號
PTDV,105,監宣,258,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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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林昌賢
相 對 人 伍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伍碧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林昌賢(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曾秀華(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 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設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伊妻伍碧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重度失智症,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 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屏安醫院,於 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點呼相對人,並訊問其生日、家中住 址、在場者何人等問題,其均不答。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神 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黃文翔醫師,經鑑定人鑑定結果:個 案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以至於無法就學,目前 由家人在自家中自行照顧迄今。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 人交談,但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等回答,但幾 乎對所有問題包括個人基本年籍資料等問題的回答,答案都



是「不知道」或是「忘記了」,無法講出完整句子,無法對 事情做完整陳述,因此與人言語溝通時有極為明顯之障礙, 說話速度緩慢,衣著有明顯汙漬,身體清潔度不佳,認知功 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無法識字,無法筆談,對於地方與 時間之定向能力不佳,僅能辨識少數家人。進食、沐浴、翻 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皆可以自理,但完全無處理財 產之能力。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 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 於重度智能不足狀態,因而導致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 損,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立處理個人事務與從事 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個案應該 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此有訊問筆錄、屏安醫院 105 年12月29日屏安醫字第(105 )0527號函所附精神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 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 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林昌賢為相對人之夫,相對人之謝貴英伍健 文、伍雅文伍雅竹伍健國及曾秀華亦同意由其擔任監護 人,有親屬會議紀錄足憑,是由聲請人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 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 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 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 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 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曾秀華係 相對人之遠親,上開親屬亦同意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爰併指定曾秀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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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