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128號
PTDV,105,婚,128,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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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28號
原   告 汪旻宜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被   告 吳俞霈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本人並應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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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