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376號
PTDV,105,司繼,1376,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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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葉信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信南係被繼承人陳少馳(男, 71年3 月28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 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 巷00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陳少馳於民國105 年11月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 1156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 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 第1 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 報之前提,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而於陳報時業已取得繼承權 ,自不待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少馳於105 年11月8 日死亡,聲請人 葉信南主張其為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固據其提出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 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義務 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附卷可稽。惟被繼承人陳少馳未婚無 子嗣,而聲請人葉信南為被繼承人陳少馳之胞弟,有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先順序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 之父母陳昆祥葉慧萍並未拋棄繼承,復查無喪失繼承權之 情事,亦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 閱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 尚有先順序繼承人陳昆祥葉慧萍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 人葉信南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即無繼承之權,是其向本院 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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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