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81號
PTDV,105,司拍,281,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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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王孟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林日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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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