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62號
PTDV,105,司拍,262,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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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相 對 人 李張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張月桃分別於①民國103 年12 月27日、②104 年9 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84萬元、 ②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① 133 年12月18日、②134 年9 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李張月桃分 別於①103 年12月31日、②104 年10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 70萬元、②3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103 年12月31日起 至113 年12月31日止、②自104 年10月2 日起至111 年10月 2 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相對人分別自①105 年8 月31日起、②自105 年10月2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60,659 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個人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張月桃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 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四、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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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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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新埤鄉 │新華│ │660-12│建│0 │00 │71.5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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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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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 │備 考│
│ │ │ │ │ │ │築材料及用途 │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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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3 │忠孝路42之1號 │新埤鄉新華段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2.11 、二層42.89 、│陽台12.10 、平│全部│ │
│ │ │ │660-12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2.89 、總面積127.89│台6.05、屋頂突│ │ │
│ │ │ │ │ │ │出物4.8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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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