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佩瑛
債 務 人 劉家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肆仟陸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違
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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