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924號
PTDV,105,司促,12924,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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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朱倍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朱倍平於民國88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9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3 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22,42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3,05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相對人朱倍平於90年6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9 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2年3 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0,584元及違
  約金暨手續費9,048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9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朱倍平  │自民國92年3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231,898元 │     │月25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同上   │自民國92年3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276,766元 │     │月28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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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