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王漢卿
李家豪
一、債務人王漢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漢卿、李家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
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部分,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