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82號
PTDV,105,司促,12682,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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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呂陳仙桃
      陳育聖
一、債務人呂陳仙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
  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
  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育聖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呂陳仙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
  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
  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育聖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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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