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呂陳仙桃
陳育聖
一、債務人呂陳仙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
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
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育聖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呂陳仙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
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
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育聖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