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5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黃士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士發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0,814元,專案
補償款4,560 元,共計15,374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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