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潘正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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