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35號
PTDV,105,司促,12435,201612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張其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伍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