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國政於民國96年8 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0 元,約定自96年8 月27日起至105 年8 月2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2 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
年12月7 日止累計686,487 元正未給付,其中465,448 元為
本金;220,955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國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5 年12月5 日止累計145,824 元正未給付,
其中137,636 元為消費款;6,988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國政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42 │
│ │465,448元 │ │12月8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同上 │自民國105 年│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137,636元 │ │12月6 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