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306號
PTDV,105,司促,12306,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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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0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吳志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壹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志煌於民國92年3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7,103 元(含本金11
  9,202 元、利息307,901 元)及其中119,202 元自105 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志煌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9,202元 │     │11月1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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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