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237號
PTDV,105,司促,12237,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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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蕭志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連貴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林鍾秀
  英」,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於支付
  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連貴興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簽章(即公司大小章)。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公司規定、合鋒汽車估價
  單十三紙、東寶汽車專業保養廠保養修護記錄表、「連貴興
  台照」之估價單一紙、「國匯公司」寶號之估價單五紙,合
  鋒汽車十三紙估價單均無顧客之簽章,尚無從推知系爭車輛
  是否有於該車廠修護完工等情事。故請提出:
 ㈠系爭車號000-00之行照。
 ㈡合鋒汽車就系爭車輛修護完工後開立之統一發票或費用收據
  。
 ㈢釋明聲請人與「國匯公司」之關係,及系爭車輛係由債務人
  蕭志男負責保養維護、其毀損亦係由債務人所致之請求權依
  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志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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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貴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