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部分,利息起算日是否確為民國105 年11月27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建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