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088號
PTDV,105,司促,12088,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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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8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徐媺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徐媺筑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5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11月5 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50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
  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相對人徐媺筑於104 年7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
  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11月5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
  3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827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徐媺筑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9 │
│  │12,024元│     │11月6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3.29 │
│  │12,182元│     │      │      │        │
├──┼────┼─────┼──────┼──────┼────────┤
│ 003│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16,932元│     │      │      │        │
├──┼────┼─────┼──────┼──────┼────────┤
│ 004│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4.79 │
│  │20,585元│     │      │      │        │
├──┼────┼─────┼──────┼──────┼────────┤
│ 005│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4.99 │
│  │79,225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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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