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重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七,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六七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一‧三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零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六六五,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三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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