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013號
PTDV,105,司促,12013,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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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13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債 務 人 古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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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