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925號
PTDV,105,司促,11925,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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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阮柏森即運順砂石企業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提出系爭租賃契約書及報價單,或有債務人簽章之
  單據、統一發票等,以資確認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
  否存在。
二、請提出債務人阮柏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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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