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呂偉慈
呂健賢
許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偉慈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呂健賢、許腕
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5 年
7 月1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
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44,911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偉慈、呂健│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2│
│ │344,911元 │賢、許腕玲 │6 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偉慈、呂健│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44,911元 │賢、許腕玲 │7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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