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43號
PTDV,105,司促,11843,2016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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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廖憲陽
複 代理 人 林秀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知高、吉正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吉知高已於民國78年7 月2 日死亡,故請提出被
  繼承人吉知高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
  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併陳報
  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經查債務人之欠款查詢明細,其最終利率記載為2.767%,故
  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年息5.3%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
  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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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