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43號
PTDV,105,司促,11843,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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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廖憲陽
複 代理 人 林秀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知高、吉正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借款金
  額新臺幣42萬元)之借款人僅為債務人吉知高;而三紙國民
  住宅貸款借據(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68,000 元、168,00
  0 元、84,000元),僅借款金額新臺幣84,000元之借款人為
  債務人吉正忠,另二筆之借款人則均為債務人吉知高。故請
  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吉知高、吉正忠負「連帶」清償之請求
  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欠款明細。(須可看出各筆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
三、請補提委任狀正本。(含委任代理人及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
  共二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吉知高、吉正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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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