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643號
PTDV,105,司促,11643,2016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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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敏正
債 務 人 白珮妤即白源濱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氏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
  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
  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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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