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519號
PTDV,105,司促,11519,2016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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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
債 權 人 林永豊
      陳瑛慧
債 務 人 曾華德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謝東納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曾萬青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貴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林
  永豊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向債權人陳瑛慧連帶給付新
  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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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