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92號
PTDV,105,司促,11492,2016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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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均瓦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鴻池即御將屋拉麵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林鴻池即御將屋拉麵店給付貨款新臺幣23,7
  55元,惟所附證明文件即收款明細表及送貨簽收單上所載之
  客戶名稱卻為「御將屋」,且簽收單上僅三張於客戶簽名處
  有債務人林鴻池之簽名,則債務人林鴻池係基於受僱人之地
  位簽收或基於負責人之地位應給付本貨款,容有存疑;故請
  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林鴻池給付貨款之請求權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御將屋拉麵店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鴻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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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均瓦斯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