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
債 權 人 藍光毅
藍明毅
債 務 人 藍忠和
陳文貴
楊英粉
陳進萬
曹莊翠絹
劉莊翠珍
莊翠花
莊翠秀
一、債務人藍忠和、陳文貴、楊英粉、陳進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捌拾元。
二、債務人曹莊翠絹、劉莊翠珍、莊翠花、莊翠秀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