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411號
PTDV,105,司促,11411,2016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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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
債 權 人 藍光毅
      藍明毅
債 務 人 藍忠和
      陳文貴
      楊英粉
      陳進萬
      曹莊翠絹
      劉莊翠珍
      莊翠花
      莊翠秀
一、債務人藍忠和陳文貴楊英粉陳進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捌拾元。
二、債務人曹莊翠絹劉莊翠珍莊翠花莊翠秀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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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