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陳招祿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被 告 林稜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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