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30號
PTDV,104,訴,330,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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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陳招祿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林稜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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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