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95號
PTDV,104,司執消債更,95,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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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翁榆琇即翁麗晴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真美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邱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 更95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其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如附表編號2 、3 、4 、6 之債 權人明示不同意,如附表編號5 、7 至9 之債權人因逾期不 為確答,視為同意。因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已 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 債權額之2 分之1 ,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如附表 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自105 年10月1 日起任職於慈惠實業有限公司 擔任照顧服務員,依其同年11月份薪資表所示,其每月基本 薪資新台幣(下同)26,500元,另有人數加給3,900 元及夜 間津貼1,000 元,合計每月收入約31,400元,惟其人數加給 及夜間津貼,因其照顧病人之病情及人數而有不同,具有不 確定性,有薪資單、慈惠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 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堪認為實在。債 務人陳稱:現與其夫、父母共同居住於其母親所有之房屋, 雖不必給付租金,但每月負擔水電等雜費,其父親仍須其扶 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尚可採信。審酌債務人與其 父母共同居住於其母親所有之房屋,雖不必給付租金,但由 其支付水電等雜費,依社會常情,尚可採信,而其父親翁○ 海(26年11月生)為中低收入戶老人,每月除領有中低收入 戶老人生活津貼7,463 元外,並無其他收入;其母親翁謝○ 丹(34年4 月生)每月則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10,659元, ,有屏東縣政府105 年11月1 日屏府社助字第10575966800 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11月3 日保普老字第105101 58620 號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堪認債務人父親尚須債務人扶養。綜上,以債務人上開每月 收入、自身生活費及扶養費等支出相互以觀,堪認其所提更 生方案尚非無履行之可能。此外,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 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裁定認可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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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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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6,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3.14% │
│5.債務總金額:1,001,300元 │
│6.清償總金額:432,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
│ 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
│ 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
│ 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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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1-72期│總清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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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45,582 │ 14.54% │ 872 │ 62,7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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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5,902 │ 6.58% │ 395 │ 28,4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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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17,995 │ 11.78% │ 707 │ 50,9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86,995 │ 8.69% │ 521 │ 37,512 │
│ │公司 │ │ │ │ │
├──┼────────┼─────┼─────┼────┼─────┤
│ 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35,113 │ 3.51% │ 211 │ 15,192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44,758 │ 4.47% │ 268 │ 19,2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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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428,065 │ 42.75% │ 2,565 │ 184,680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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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42,317 │ 4.23% │ 254 │ 18,2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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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34,573 │ 3.45% │ 207 │ 14,9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總 計 │1,001,300 │ 100% │ 6,000 │ 4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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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