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志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所
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李志恆」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志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 列。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