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育順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李王春蘭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 ,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