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5年度,5號
PTDM,105,智簡,5,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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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智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仲釧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1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仲釧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仲釧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之「 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以每件400 元之價格販賣予 不特定人」之間,應補充:「將其中14件」之數量;證據欄 應補充:「被告吳仲釧在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外,餘與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行為乃意圖販賣而陳列,容 有未恰,應予補充。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自104 年10月底某日販入仿冒商標商品,再於11月初某日起 至11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地點持續擺攤販賣上開仿 冒商標商品,其顯係在進貨以後即以販賣仿冒商品之意思, 以相同之方式反覆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 法律上應僅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榨取商標權人經營商標信譽之努力,除損及真正商 品所表彰之商譽外,更實質破壞商品之競爭秩序,所為殊不 足取,茲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彪馬歐 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被害人伊芙聖羅蘭公司均達成和解而 賠償完畢,有告訴狀2 份、和解書3 份、陳報狀5 份在卷可 參(見警卷第22、28頁、本院卷第27、28、36、54、57頁) ,態度尚可,仿冒商品之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之宣告:
㈠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 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



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 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 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雖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然尚未施行;現行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 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自 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 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㈢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服飾86件),係被告所有,並供 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至被告犯罪 所得新臺幣(下同)5600元(400 元*14 件)部分,雖未 扣案,惟該仿冒商品已賣出,被告因此獲取額外犯罪所得 ,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 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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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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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阿迪達斯公司商標註冊號所│
│ │示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1 件、長│
│ │褲6 件、外套4 件、短袖上衣35│
│ │件,共4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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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商標註冊號所示商標圖樣之外套│
│ │7 件、短袖上衣16件,共2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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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伊芙聖羅蘭公司商標註冊號│
│ │所示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16件 │
├──┼──────────────┤
│4 │仿冒DKH 零售有限公司商標註冊│
│ │號所示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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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