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續收字,105年度,2856號
ILDA,105,續收,2856,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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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續收字第2856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何榮村
代 理 人 陳振順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JOHAN BOSE XAVIER(印度國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OHAN BOSE XAVIER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按行政 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JOHAN BOSE XAV IER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 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因其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執 行,且其因逾期停留,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 願自行出國之虞,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 款之規定。又受收容人遭查獲入所時身無分文,收容多日仍 無法籌措行政裁罰及返國費用,有關機票不足額部分正申請 公務預算支付中。又其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停留遭查獲,非 以收容難以執行驅逐出國,不適為替代處分,爰依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 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 處分書、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內 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收容人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等影本 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5年12月30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 部移民署人員陳述在案,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 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 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 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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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