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維護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15號
ILDA,105,簡,15,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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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龍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樹林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吳明機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設施維護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經濟部工業局,其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位 於台北市大安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該管法院審理,依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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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