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維護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10號
ILDA,105,簡,10,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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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龍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樹林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高大凱律師
      劉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共設施維護費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5年4月26日經訴字第10506303820號、105年4月28日經訴字第
00000000000號、105年5月3日經訴字第10506304870號、105年5
月25日經訴字第105063055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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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