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3號
ILDV,105,訴,463,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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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
複 代理人 吳政興
被   告 蕭鉦霖
      蔡彤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蕭鉦霖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邀同 被告蔡彤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原告憑被 告蕭鉦霖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計已撥付如附表「本金 」欄所載數額於被告蕭鉦霖就讀之蘭陽技術學院。被告蕭鉦 霖於104年1月31日完成學業,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 其應自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即105年2月1日起,按每學期 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兩造並約定於遲延還本付息時,另應自逾期之日起,逾期 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 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1期未履行,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隨之調整。惟被告蕭鉦霖自前 開約定清償日起,即完全未清償本息,共積欠如附表所示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蔡彤霞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 任,為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蕭鉦霖邀同被告蔡彤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 貸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 乃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乃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蕭鉦霖蔡彤霞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起算日 │ 截止日 │年利率│ 起算日 │ 截止日 │年利率│
├─────┼─────┼─────┼───┼─────┼─────┼───┤
│659,935元 │自105年2月│至105年3月│1.69% │自104年3月│至105年3月│0.169%│
│ │1日起 │29日止 │ │2日起 │29日止 │ │
│ ├─────┼─────┼───┼─────┼─────┼───┤
│ │自105年3月│至105年7月│1.62% │自105年3月│至105年7月│0.162%│
│ │30日起 │5日止 │ │30日起 │5日止 │ │
│ ├─────┼─────┼───┼─────┼─────┼───┤
│ │自105年7月│至105年7月│1.55% │自105年7月│至105年7月│0.155%│
│ │6日起 │26日止 │ │6日起 │26日止 │ │
│ ├─────┼─────┼───┼─────┼─────┼───┤
│ │自105年7月│至清償日止│2.55% │自105年7月│至105年9月│0.255%│
│ │27日起 │ │ │27日起 │1日止 │ │
│ │ │ │ ├─────┼─────┼───┤
│ │ │ │ │自105年9月│至清償日止│0.51% │




│ │ │ │ │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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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