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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8號
ILDV,105,訴,128,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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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李景榕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高大凱律師
被   告 李世民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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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